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人員,養老金按每月418元標準計發。此類人員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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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男連續繳費至60周歲,女連續繳費至50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包括一次性為其記錄的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不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發養老金,其中核發的養老金低于418元的,按418元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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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包括一次性為其記錄的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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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死亡或出國定居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發給死者繼承人或退給出國定居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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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在本市統籌范圍內流動的,不改變與所屬經辦機構的參保關系,其個人帳戶資金不作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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