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單位退休退職人員、1~6級退役殘疾軍人),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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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縣(區)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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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1%按月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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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他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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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組成: (一)統籌基金包括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后剩余部分以及滯納金、利息、財政補貼、一次性調節金和其他收入。 (二)個人帳戶包括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基金中劃入的部分、一次性啟動資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本人繳費基數和退休(職)人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退休(職)人員個人帳戶低于最低劃帳額的,其差額部分由統籌基金按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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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繳納一次性啟動資金。一次性啟動資金全額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 退休人員人數占在職職工人數比例超過33%的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應當按規定繳納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 用人單位參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其他按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除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參保后退休的人員,其在職期間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滿30年、女不滿25年的,靈活就業人員實際連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當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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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各統籌地區流動時,醫療保險關系可以按規定轉移,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經辦機構在辦理轉移手續時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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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已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以新建勞動關系為由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騙取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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