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個人帳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使用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記帳結算。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差額部分由本人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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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的,個人先交付數額不等的住院押金,用于本人與醫院結算起付標準及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的結算。統籌基金應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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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急診患者,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比例結算;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后的醫療費用。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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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出差、探親期間因急診、重癥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可持當地公立醫療機構的病志、醫療費收據、診斷證明、醫療保險證、IC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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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經批準轉往非定點或異地醫療機構治療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后,由所在單位憑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資料、醫療費收據、醫療保險證、Ic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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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一次性住院期跨年度的,按治療終結時間確定年度,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到該年度內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總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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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下列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打架、斗毆、酗酒、自殺、交通肇事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教學、科研、臨床實驗的各種檢查、治療及藥品的一切費用; (三)各種會議提供醫療服務的醫藥費;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出國以及到港、澳、臺地區探親、參加會議、洽談、考察、進修、講學期問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國家、省、市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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