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評價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3.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凈資產為年平均凈資產,即:平均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2。 上述指標是指經審計并按照考核口徑調整后的企業合并會計報表上的數額。 (二)分類指標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參考附件4中所列相關考核指標,確定考核指標。 考核企業的基本指標、分類指標由國資委具體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明確。 (三)評價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被考核企業綜合表現確定(詳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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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考核采取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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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按下列程序下達: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2月底前,監管企業負責人按照市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的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應高于上年度實際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確定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企業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后,確定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 (三)下達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年初由市國資委向企業下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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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企業總結上報。每年4月底前,企業依據經市國資委確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上報市國資委。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報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延期一個月。 (二)審計審核確認。市國資委依據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初步考核結果反饋。市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市國資委反映。 (四)考核結果確認。市國資委確定并下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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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經營業績責任書上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對上半年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明顯滯后的企業,市國資委將向企業負責人提出預警并進行督促。 (二)市國資委利用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季度經濟運行調度分析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手段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控。 (三)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涉及考核內容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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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期間,企業因發生重大事件,影響責任書正常執行,需變更、解除或終止責任書的,由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市國資委決定。 考核期內,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市國資委可適當調整或重新審定其目標值: (一)所在行業相關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新并購子企業、或有子企業實施破產或改制,致使報表合并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當年凈資產因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資,土地、固定資產重估(評估),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資本變動,核銷不良資產等,導致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受到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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