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危重病人和高齡老人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近親屬可以向殘疾人、危重病人或者高齡老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預約上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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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當事人辦理所需證件和材料、《上門服務預約單》及能夠證明當事人行動不便的材料(如影像資料、醫院證明、殘疾證件等)。近親屬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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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的證件和材料,初步確認當事人符合上門服務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上門服務預約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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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上門服務預約后,在工作日上門服務,并提前通知當事人;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因當事人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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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上門服務當天,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準備好所需材料,安排至少2名婚姻登記員到約定地點,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婚姻登記員應當著工作裝,佩戴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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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上門服務應當至少有1名當事人成年近親屬在場并見證。為危重病人上門服務的,婚姻登記員應當對辦理過程錄制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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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發現當事人不符合辦理條件或者無法完成辦理程序的,應當終止辦理。 終止登記后,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再次申請上門服務的,婚姻登記機關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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