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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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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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鑒定工作量從統籌地區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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