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并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引進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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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直至該情形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二)被申請破產的; (三)未依法納稅的; (四)有嚴重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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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才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本單位的人才引進業務。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3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永久取消負責簽字人員所有的人才引進業務辦理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的; (二)不具有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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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擬引進人員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并不再受理其所有人才引進業務的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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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審批負責制,各環節審批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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