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屬單位、處室(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工作,建立起安全工作防范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任何事故,確保全局干部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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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安全工作,是指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保證各單位干部職工人身和財產、辦公場所、重點要害部位、重要設備和生產安全所進行的安全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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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教育和督促各單位干部職工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職責,遵守安全規定,落實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各類事故,保證勞動保障各項事業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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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綜合性基礎工作常抓不懈,作為確保全局干部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的政治任務常抓不懈。全局所有干部職工要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嚴格遵守安全規定,自覺服從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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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安全工作以預防和杜絕事故為目標,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各負其責,教育先行、嚴格管理,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發動群眾、常抓不懈的原則。對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年終工作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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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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