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必須成立管理職工檔案的專門機構(檔案室),由勞動工資科具體實施,規定職責,配備專職人員。所屬地域的用人單位職工檔案必須交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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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境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民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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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死亡后,其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保存五年后,移交同級檔案管理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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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檔案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集中管理職工檔案;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職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職工工作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職工信息情況; (六)做好職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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