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繳納,包括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罰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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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按規定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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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將本人醫療保險有效證件轉借他人或以欺騙手段虛報冒領醫療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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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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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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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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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的計帳基數,按照國家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下列計算口徑確定: (一)在職職工的工資組成:1、機關干部: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市綜合補貼、特殊艱苦崗位津貼。2、機關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工資構成中按規定發放的獎金、職務(崗位)津貼、省市綜合補貼、特殊艱苦崗位津貼。3、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基數包括: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事業單位津貼(活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市綜合補貼、教護齡津貼、特教津貼、特殊艱苦崗位津貼。4、國有、集體、私營企業職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工資基數按上年度職工本人實得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計算,還應包括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退休人員的計帳基數,以勞動、人事部門審批核定(含按規定調整)的退休養老金標準為準,年度計算口徑統一按上年12月份的享受標準乘12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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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職工因工(公)傷(含職業病)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列入工傷、生育保險實施范圍的企業,按工傷、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未列入或未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仍由所在單位從原資金列支渠道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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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醫療待遇保持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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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以其上年實際支出數從原單位專項籌集,由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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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職工現有醫療消費水平較高的特定行業、有條件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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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低收入職工和特困職工家庭,因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工會組織和慈善團體要通過職工互助、社會捐贈,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健全社會醫療救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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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辦法制定配套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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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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