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被發現不具備資格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已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退給參保人和參保單位,政府給予的定額補助全部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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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以冒領等非法手段獲取“老年生活津貼”或者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已經支出的“老年生活津貼”或者基本養老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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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與參保單位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事項發生爭議,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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