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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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保障婦女各項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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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完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婦女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立婦女權益保障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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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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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提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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