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醫療補助費用由同級財政按上年度職工(含退休人員)工資總額的5%列入當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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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渠道籌措,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對少數資金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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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屬財政負擔的醫療補助費,由財政部門按月直接撥付給醫保中心,其他單位的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按月隨同基本醫療保險金向醫保中心繳納。對不按時足額繳納醫療補助經費的,醫保中心將暫停其醫療補助待遇,待補齊后再恢復其待遇,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降低10%。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享受醫療補助人員所需資金由職工所在單位解決,由醫保中心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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