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城鄉統籌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的促進就業體系,加快形成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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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調整經濟結構時,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內容或者目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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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提供土地、資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設項目,應當將就業崗位變化作為確定重大投資項目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因素予以統籌兼顧。 需要政府審批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申請立項時,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建成后就業崗位預測內容。立項批準后,項目投資人應當將就業崗位預測情況提供給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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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企業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應當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被征地農民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的資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個被征地農民不低于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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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扶持,以及公共就業服務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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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并重點向經濟薄弱地區傾斜。省級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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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保持就業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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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對外出就業人員開展信息引導、就業服務和轉移就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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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裁減人員周期計算辦法以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的界定標準。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依法制定裁減人員方案,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被用人單位裁減的人員未能就業的,應當及時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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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統計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進行調查統計,調查統計結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統計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所需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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