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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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1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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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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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或者復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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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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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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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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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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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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