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在全市范圍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規定,統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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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市每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市直及各縣(市、區)的最低繳費基數和最高繳費基數,由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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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嚴格規范業務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按照國家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基金監督制度執行,確保專款專用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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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全市范圍內統一養老金計發基數和計發辦法,統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統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審批退休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各縣(市、區)參保單位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正常退休的,由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辦理,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前退休的,按相關規定統一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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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全市范圍內參保職工的流動,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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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加快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實現全市聯網,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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