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應當報告:(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二)一次造成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損害后果達到以上三項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各類安全事故,仍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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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遵循下列時限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二)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2小時內報市安全監管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上級部門;(三)市安全監管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以快報形式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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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事故報告遵循“誰主管,誰主報”的原則。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時限及下列責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和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一)地鐵施工、運營事故,房屋建筑和裝修、裝飾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園林局、國土房管局管轄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活動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負責報告。(二)屬市市政園林局管理的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與燃氣安全事故,由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報告。(三)公房修繕工程、山體滑坡及擋土墻的安全事故,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報告。(四)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由市質監局負責報告。(五)港口作業安全事故,由廣州港務局負責報告。(六)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安全事故,由市農業局負責報告。(七)公路工程及郵政、電信、移動通信行業安全事故,由市交委負責報告。(八)城區和農村的水務建設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及河涌整治工程)及城市供水和農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務局負責報告。(九)林業安全事故,由市林業局負責報告。(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由市衛生局負責報告。(十一)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負責報告。(十二)供電、輸變電行業安全事故、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船舶質量安全事故,由市經貿委負責報告。(十三)其他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報告。(十四)火災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負責報告。(十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負責報告。(十六)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廣州海事局負責報告,同時抄報市交委。(十七)鐵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廣州辦事處負責報告。(十八)民航飛行安全事故,由中南民航管理局負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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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故報告(快報)應包含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經濟類型、車牌號碼等);(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簡要經過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傷亡或失蹤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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