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子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200號,以下簡稱200號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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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個人納入我市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的管理范圍; (一)在我市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二)以境外公司名義派駐我市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三)以獨立個人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務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臺同胞; (四)教練員和運動員、演員、時裝模特、電視節目主持人; (五)雇員律師、注冊會計(稅務)師、股票操盤手、從事文藝、體育和經濟活動的經紀人; (六)區級以上醫療機構或社會辦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和副教授以上的專家、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專家; (七)外派人員; (八)我市高收入行業中的企業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 (九)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十)建筑工程承包人; (十一)上年度經營(銷售)收入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股東); (十二)上年度經營(銷售)收入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個體工商業戶主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出資律師; (十三)經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重點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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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 第(八)項所稱的“我市高收入行業”是指: (一)電信(移動通信)、煙草、金融、保險、證券、電力(供電)、石油、石化、航空、鐵路、房地產、建筑安裝、廣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機構; (三)足球俱樂部、高爾夫球俱樂部; (四)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 (六)設計院、科研所、高等院校、區級以上醫療機構; (七)四星級及以上酒店(賓館); (八)上年度經營收入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娛樂業企業; (九)電臺、電視臺、報社、雜志社等傳媒機構; (十)上市公司; (十一)經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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