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主動進行自救和互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親屬除依法獲得死亡者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營業執照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