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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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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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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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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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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