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居民醫療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城鎮居民低收入群體的醫療困難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5]2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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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城鎮居民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醫療保險制度。通過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建立城鎮居民住院保險基金,參保人員因疾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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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未參加或沒有能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城鎮居民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等,無生理智能缺陷、無精神障礙、非身體殘疾都可以企業、團體或家庭為單位參加保險。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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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堅持保障基本醫療保險需求和先繳費后享受待遇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方式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住院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并逐步向基本醫療保險過渡的原則;城鎮居民住院保險實行自愿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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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等應到醫療保險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手續。本人也可以直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其繳費由參保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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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憑戶口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到社區(街道辦事處)報名,以社區(街道辦事處)為統籌單位,也可直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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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政策標準并實施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具體承辦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項業務工作。財政、衛生、審計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工作。社區(街道辦事處)要設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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