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設立檔案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設立企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設立民辦非企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事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編制部門的事業單位管理機構登記。并依法向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檔案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場所、服務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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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檔案服務機構的設立和開展檔案服務的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送省檔案行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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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檔案服務機構開展檔案服務活動,不受行業和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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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檔案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檔案服務。檔案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檔案服務: (一)文件材料立卷與檔案整理服務; (二)檔案價值鑒定與評估服務; (三)檔案修裱、縮微、復制等技術服務; (四)檔案寄存與保管服務; (五)檔案編研服務; (六)檔案咨詢服務; (七)檔案數字化服務; (八)檔案用品與裝具服務; (九)其他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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