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企業方和職工方就下列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工資支付辦法; (四)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五)職工獎勵辦法; (六)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群體職工的保護待遇; (十)其他有關事項。 前款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企業規章制度,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
第二十四條 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
第二十五條
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并以下列因素作為協商基礎: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二)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信息; (三)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四)同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勞動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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