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章的擬定和宣傳,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根據規劃審批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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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負責基金收支預算編制及管理工作,負責醫保業務的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確定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其協議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結算。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核定、征繳管理,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和《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醫保證)的發放,負責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和異地就醫費用結算,負責監督指導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的醫保業務和資料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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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預算,確保各級政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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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衛生、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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