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凡經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執業許可證》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衛生所(室)和經各級醫藥主管部門核發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國有醫藥銷售單位,愿意承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可向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可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服務合同。
參保企業的職工醫院、醫務所(室)符合規定的,經申請原則上均可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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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必須設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設一名領導具體負責。各定點醫院要設立醫保科,衛生所(室)可設專(兼)職人員。醫院醫保科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和積極宣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和制度。
(二)領導、組織本單位職工貫徹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
(三)監督、檢查本單位職工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審核住院患者的人、證、卡和轉院是否符合規定。
(四)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協調處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的各種問題。
(五)指定專(兼)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報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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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因故需終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個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才可終止合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停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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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窗口和使用由社會保險經機構印制的掛號單、專用處方、專用結算單等。嚴格執行衛生、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將各項收費標準張榜公布,接受參保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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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保患者就診、特別是不得拒收危、重、疑難病患者。
參保職工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確因病情需要和醫療設施所限,在收治檢查后可按規定依次轉診、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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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衛生、物價、財政等部門配合,并聘請有關醫療專家參加的醫療質量綜合考核小組,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基本醫療服務進行檢查考核(考核標準另行發布),并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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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因醫(藥)務人員責任或技術造成醫(藥)療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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