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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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依法參與基層民主監督、社會治安、公益慈善、移風易俗、民事調解、文教衛生、全民健身等社會活動。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為其創造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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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區老年教育服務體系,整合利用現有社區教育資源,以及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開展適應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扶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大學,推動有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定期向老年人開放場地、圖書館、設施設備等資源。 鼓勵老年大學、開放大學、廣播電視大學、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和完善老年教育課程,開展老年人科學文化、養生保健、心理健康、職業技能、法律法規、家庭理財、閑暇生活等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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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場地、設施納入體育健身圈建設內容,在公園、廣場、綠地及現有空置場所建設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設施,做好夜間照明、休息座椅和公共衛生間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和日常維護。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指導老年人體育組織利用全民健身日、節假日、紀念日等,組織老年人開展體育表演展示交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老年人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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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等應當通過舉辦文藝會演、放映影視節目、組織書畫攝影展覽等方式開展文化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文化生活。 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群眾文化工作者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健全文化活動室、圖書室、文化廣場等場所,組織開展老年人文化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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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組織建設的指導和支持,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老年人組織應當結合老年人自身特點、健康狀況,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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