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則籌集。機關及財政全供事業單位每月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其他用人單位每月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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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年工資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基數繳納;職工年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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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企業管理費”;行政機關列入“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科目;專項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其繳費列“經營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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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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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它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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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計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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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機關、全供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由各級財政部門支付);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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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IkU基金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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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為保證生育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參保人員從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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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次月初通知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暫停其生育保險待遇。但此時已經分娩或流產的職工,可繼續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直到享受完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為止。 參保單位足額補繳所欠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恢復其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停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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