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第一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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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次鑒定或由于傷情、病情變化,一年后申請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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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使用范圍: (一)勞動能力鑒定聘請專家的費用; (二)召開勞動能力鑒定會議的費用; (三)勞動能力鑒定專家鑒定的會鑒費用; (四)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表、卡、冊、證等印刷費; (五)與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的宣傳、培訓等業(yè)務經(jīng)費;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經(jīng)費支出; (七)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的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支出本著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年終結余部分,可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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