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和旗縣區兩級財政負擔,市財政和土左旗、托縣、和林縣、賽罕區、新城區、玉泉區、回民區按5:5負擔,清水河縣、武川縣按7:3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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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應確保農村低保資金投入。民政部門每年要根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和所需資金的測算情況,提供下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管理,各旗縣區每年第四季度應向市政府寫出報告(包括保障對象的數量、本級預算情況及需上級撥付資金的數額),落實下一年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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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各旗縣區民政、財政部門核實,按時分撥到指定的各鄉鎮金融機構代辦點,實行社會化發放。低保金每半年發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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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和18歲以下的孤兒,所需保障資金全部由旗縣區從轉移支付資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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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按年需低保金的1─2%安排工作經費,用于農村低保工作的表證印制、調研、培訓、核查、建檔等工作,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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