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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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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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發展多種類型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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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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