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和機關等基層單位,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職工二百人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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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徸h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ㄈ┻x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地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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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委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選舉產生。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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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ǘ┐砗徒M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招待。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并監督執行。 。ㄋ模┙M織職工開展勞動競爭、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ㄎ澹⿲β毠みM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O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ㄆ撸┚S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ň牛┦蘸、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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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實行民主參與,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全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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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從腦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特點出發開展工作,積極了解和關心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動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職工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發揮職工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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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工會基層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 工會基層委員會和分廠、車間委員會, 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 按照生產(行政)班組建立工會小組,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積極開展工會小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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