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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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本市非從業城鎮居民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托幼機構在冊兒童、中小學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 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統稱未成年居民);
(二)男年滿60 周歲、女年滿55 周歲的居民(以下統稱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一般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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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
(三)政府引導、自愿參保;
(四)參保人員權利與義務相對等;
(五)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等政策統籌兼顧、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七)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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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級統籌。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榮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各自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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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工作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以及相關醫療服務等工作。環翠區政府及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協助做好市區范圍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政策,做好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情況的監督工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優質服務。
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并制定確認城鎮居民身份的具體辦法。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在校學生統一參保繳費。
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對象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協助做好殘疾人參保等工作。
審計、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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