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境內外高層次人才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定期選送各類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 除符合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外,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實施周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培訓,并不少于1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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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由市人事局從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專門培訓機構中評估認定,實行動態管理。 市級及以上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主要承辦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縣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主要承辦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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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公修課程的培訓,受企事業單位委托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舉辦公益性講座等。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應從實際出發,面向社會,按需施教,努力提高繼續教育培訓質量。市人事局應定期進行培訓質量的檢查、評估,對達不到培訓質量要求的,按規定取消其繼續教育培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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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科技、經濟、教育和其他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逐步形成梯隊結構。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外地或境外專家、學者來通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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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經費按國家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2%,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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