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錯案追究: (一)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認定案件事實明顯錯誤; (二)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適用法律依據明顯錯誤; (三)違反規定,故意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或因過失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涂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偽證的,或者以威脅利誘方式收集證據的,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記錄、仲裁委員會討論記錄的; (七)因嚴重過失導致制作、送達仲裁文書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明知不具有勞動仲裁員資格,違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損害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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