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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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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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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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增加對老年事業的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老年事業項目。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年事業,對老年事業進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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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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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自身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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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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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青少年組織、家庭、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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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年度考核內容。 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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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事業發展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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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敬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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