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專利運用,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的專利技術的實施;對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應當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范專利交易市場,推進專利技術交易,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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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專利實施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省人民政府財政、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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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鼓勵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組建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讓和許可機制,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技術。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以專利權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可以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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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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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助、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創業投資資金、擔保資金,應當支持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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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專利產品申報自主創新產品。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專利產品,鼓勵對專利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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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幫助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標準,推進專利與標準制定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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