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注冊或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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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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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每名職工只允許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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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名稱、地址、性質等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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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被新單位錄用,原單位應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單位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新單位應及時為轉移職工賬戶辦理啟封手續,并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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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尚未辦結手續的,單位可以持相關證明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手續齊全時,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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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單位應當持證明材料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單位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為職工辦理賬戶托管手續。 職工賬戶托管是指職工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情況下,其賬戶轉移至管理中心設立的托管賬戶內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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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托管賬戶職工重新就業的,職工應持有關材料到托管賬戶所在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賬戶轉移,將賬戶轉移至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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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事處辦理賬戶注銷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托管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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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繳存登記或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辦,單位在三十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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