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制訂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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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是指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機構和派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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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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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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