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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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來源構成: (一)參保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市、區財政給予的醫療保險費補貼。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四)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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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實行參保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定額繳費,市、區財政定額補貼相結合的繳費方式。基金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一)參保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定額繳費標準:每人每年90元。 (二)財政定額補貼標準:市財政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標準補貼;區財政對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按每人每年15元標準補貼。 (三)本市戶籍“低保”家庭參保人,個人不繳費,由市、區財政分別補貼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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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已參加了本市農村合作醫療(含香洲區被征地居民合作醫療,下同)的參保人定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市、區財政補貼每人每年分別為7.5元;“低保”家庭參保人個人不繳費,由市、區財政分別補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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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照本辦法參保的大專院校學生不享受財政補貼,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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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繳費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參保繳費時距繳費年度末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按年度基金籌集標準的50%繳費和補貼;6個月以上的全額繳費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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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學校及幼兒園的在冊學生、兒童以所在學校及幼兒園為參保單位,由所在學校及幼兒園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保險費由所在學校及幼兒園代收代繳。 本市戶籍的不在校、未入園的參保人,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持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到所在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低保”家庭及非本市戶籍的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學校、幼兒園及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審核確認參保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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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學校、幼兒園及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供的參保名冊作出征收計劃,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征收計劃在30天內將補貼的醫療保險費直接撥付到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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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從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市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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