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主要包括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大病、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0000元的部分,以及符合報銷范圍的特殊診療費用和特殊材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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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患惡性腫瘤、腎功能不全、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腦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直接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患高血壓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肺心病、類風濕病等疾病的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先負擔300元,再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其中,在二級以上醫院就診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在一級醫院或社區衛生服務站、企事業單位衛生所(室)就診的,報銷90%,個人負擔10%。同時,對高血壓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肺心病、類風濕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實行限額報銷,在職人員全年不超過800元,退休人員全年不超過1200元。
患慢性腎功能衰竭的參保人員進行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的費用,40000元(含40000元)以內按實報銷,超過40000元的部分,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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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住院醫療費用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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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安裝人工器官(人工晶狀體、心臟起博器、人工股骨頭等)特殊材料費用,符合《鹽城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用特殊材料支付范圍和標準》的,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報銷。其中: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報銷85%,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80%,個人負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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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對低保、特困、重殘等困難群體,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全年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的部分,給予再次補助,補助比例不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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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并正常繳費的單位,其中在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其余部分作為共濟基金,主要用于補助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工傷、生育醫療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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