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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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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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的。 (二)未在管委會確定的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金融業務的。 (三)未建立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賬的。 (四)未按規定為繳存人計息的。 (五)未為繳存人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六)未為單位和繳存人建立相應查詢核對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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