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獎勵辦公室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并退回推薦材料。 存在異議的,異議解決前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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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若干人和秘書1人。 專業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獎勵辦公室提名,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因故不能參加的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符合評審委員會委員條件的其他專家代替。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的專家數不得超過該專業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獎勵辦公室指派1名秘書負責會務和聯絡工作。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秘書不是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參與投票評審。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區外委員數量應不少于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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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書面初評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二)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意見,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意見要求部分項目完成人在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上答辯;專業評審委員會推薦杰出貢獻獎候選人選,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推薦單位負責人、推薦專家應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闡述推薦理由并答辯。 (三)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部分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四)專業評審委員會建議授予杰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90%以上(含90%)同意,建議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70%以上(含70%)同意,建議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60%以上(含60%)同意,建議授予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50%以上(含50%)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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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或工作人員,由本人或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報獎勵辦公室核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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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意見,可以召開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和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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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或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意見進行審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杰出貢獻獎獲獎人選、項目獲獎等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授予杰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90%以上(含90%)同意,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70%以上(含70%)同意,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60%以上(含60%)同意,授予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50%以上(含50%)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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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治區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僅限1人,可以空缺。 一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20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5個;二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15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0個;三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10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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