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未就業農轉非被征地農民,可以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提出失業登記申請,經街道或者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核,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合格后,核發《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等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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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農轉非被征地農民家庭,經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初審,街道或者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核,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認定為“零就業家庭”的,對一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符合安置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的,為其安排公益性崗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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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向所在社區或者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請參加就業培訓,社區或者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其就業意向,幫助選擇專業,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培訓基地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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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經培訓基地培訓合格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對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職業還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的,享受50%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培訓基地可先行墊付被征地農民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于培訓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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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對登記求職的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政策咨詢等服務。鼓勵其他職業介紹機構為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介紹。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介紹的,可以按照經其免費職業介紹后實際就業的人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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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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