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fā)與合理配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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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進行調控管理和監(jiān)督。各類職業(yè)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機構(以下簡稱職業(yè)介紹機構)是勞動力市場的中介服務組織,為勞動力供求雙方進行交流,確立勞動關系提供服務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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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擇業(yè)求職和招聘員工,應當經(jīng)過職業(yè)介紹機構中介,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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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必須遵循自由擇業(yè)、平等競爭、自主用人、雙向選擇、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勞動者和各類專業(yè)人才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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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yè)求職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中介組織,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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