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加強老年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居家養老、社區服務、機構養老相結合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引導和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務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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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建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養、照料、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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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福利對象的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培訓、示范的需要,加快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并可以采取公辦民營、合作經營、委托管理、服務外包等運行模式,完善管理機制,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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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托老所、老年護理院等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規定采取優先安排土地使用、劃撥土地、減免規費、購買服務以及提供貸款貼息、床位建設補貼、床位運營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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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用戶標準收取費用,有初裝費的應當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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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進養老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養老服務的管理和監督。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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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示范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水平。 推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憑養老護理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和養老服務等級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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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老年福利設施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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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配有輪椅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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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組織做好老年人心理關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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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患病老年人。 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慈善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務、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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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發展老年教育、文化、體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多渠道、多形式為老有所學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場所,組織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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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特長、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 鼓勵和支持各類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老年人組織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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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參與下列活動: (一)興辦公益事業,從事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二)參與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提供咨詢服務; (三)關心教育下一代; (四)參與維護社區治安秩序,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五)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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