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本市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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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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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均應參加醫療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二)國家機關; (三)事業單位; (四)社會團體;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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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其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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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醫療保險,堅持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醫療保障水平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與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積極開展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大額醫療保險,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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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統一政策組織實施。各區(除夷陵區外)直接實施市級統籌,各縣市、夷陵區及草埠湖管理區暫分塊運作、分級管理,視具體情況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省屬用人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市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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