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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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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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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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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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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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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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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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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