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大額醫療費用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籌資,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各負擔50%。個負負擔部分由單位從其工資或退休費中代扣代繳或由市醫療保險中心從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直接劃轉。單位負擔部分籌資渠道為:
(一)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中提取繳納;
(二)實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中提取繳納;
(三)沒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和沒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從勞保福利費中解決。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由其本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繳納;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金中直接劃轉;
(六)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由原單位按大額醫療費年籌資標準為其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大額醫療費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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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大額醫療費用基金由用人單位每年7月份向市醫療保險中心一次性繳納,市醫療保險中心也可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包括新招收、非同一統籌地區調入職工、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自參保當月和用人單位分別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大額醫療費用基金,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參保人員失去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從次月一日起終止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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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費用基金可暫停其職工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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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個體經濟組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滿五年以上的人員,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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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暫行規定》及配套辦法適用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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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大額醫療費用基金由市醫療保險中心統一籌集,單獨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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