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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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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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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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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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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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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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坏门沧魉,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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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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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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