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高校檔案機構包括檔案館和綜合檔案室。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等學校應當設立檔案館: (一)建校歷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在1萬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檔案、資料在3萬卷(長度300延長米)以上。 未設立檔案館的高等學校應當設立綜合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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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高校檔案機構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學校檔案的專門機構,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檔案庫房和管理設施。 需要特殊條件保管或者利用頻繁且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檔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分室單獨保管。分室是高校檔案機構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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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高校檔案機構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綜合規劃學校檔案工作; (二)擬訂學校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負責貫徹落實; (三)負責接收(征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學校的各類檔案及有關資料; (四)編制檢索工具,編研、出版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五)組織實施檔案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文件歸檔工作; (六)開展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 (七)開展學校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利用檔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檔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開展國內外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有條件的高校檔案機構,可以申請創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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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高校檔案館設館長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館長一至二名。綜合檔案室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至二名。 館長、副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以下簡稱為高校檔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檔案事業,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經歷; (二)有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拓創新意識和精神; (三)年富力強,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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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高校檔案機構配備專職檔案工作人員。 高校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列入學校事業編制。其編制人數由學校根據本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數量和工作任務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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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校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具備檔案業務知識和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以及現代化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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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高校檔案機構中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或者職員職級制,享受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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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對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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